在中華民國刑法與大法官釋字第 799 號解釋的架構下,法律條文中的「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確實在字面上顯得抽象與模糊,甚至曾被大法官與人權學者質疑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 2]
為了避免流於主觀判斷、或醫療人員因不想扛責而無限期關押個案,衛福部與法務部在實務運作中,將這六個字解構為一套極為具體的「臨床科學與行為實證判定基準」。鑑定小組在決定個案能否結案或停止強制治療時,主要看個案是否滿足以下四道硬性定義: [1]
一、 數據定義:動態危險分數必須「降至基準線以下」
實務上,「顯著降低」的第一步是看量表分數的實質下滑。
- 靜態與動態的交叉校正:個案剛進來時,Static-99R(靜態量表)算出的「基底風險」如果是高風險,那麼他在動態風險量表(如 SOTNPS)中,所有可變動的危險因子分數,必須連續兩年呈現統計學上的「顯著下降」。 [1]
- 特定量尺達標:例如在「性偏頗認知(如:認為受害者好色)」以及「反社會衝突特質」這兩個核心量尺上,分數必須低於常模的危險門檻,且「防衛作假量尺(L/K量尺)」顯示為誠實作答。
二、 認知定義:完成「內在罪責的完全重構」
精神病態個案最擅長「嘴巴說對不起,心裡毫無波瀾」的智識化偽裝。鑑定小組在晤談中對「顯著降低」的定義是:個案必須打破原有的犯罪劇本,並產生真正的受害者同理心。
- 去合理化(De-rationalization):個案不能再帶有一絲一毫「是對方引誘我、是我當時喝醉、是社會壓力大」的外部歸因。
- 情感同理的質變:個案能夠不帶自我防衛地,具體描述自己帶給被害人與其家庭的終身創傷。如果個案在晤談中關心的依然只有「我什麼時候可以出去」、「醫院剝奪我的人權」,直接判定危險並未降低。 [1]
三、 行為定義:發展出內化的「犯罪自制連鎖(安全計畫)」
這是鑑定實務中最看重的「實證指標」。個案必須在高度壓力的情境模擬中,證明自己具備「自我阻斷(Self-interruption)」的能力。
- 犯罪循環的自覺:個案必須能像交報告一樣,清楚列出自己的「再犯前兆連鎖反應」(例如:感到無聊 \(\rightarrow \) 上網看擦邊球影片 \(\rightarrow \) 產生幻想 \(\rightarrow \) 喝酒 \(\rightarrow \) 尋找目標)。 [1]
- 主動煞車的實證:個案必須當場演練,當連鎖反應走到第二步(上網)時,他如何具體、可行、且形成肌肉記憶般地啟動煞車(例如:立刻致電心理師、主動將手機交給管理員、或運用正念技術進行生理降溫)。
四、 環境定義:社區風險已可被外在網絡「有效防禦」
「再犯危險顯著降低」並不等於「危險歸零」(因為精神病態無法被完全治癒)。實務上的最終評估是:這名個案此時的危險程度,是否已經低到可以從「高強度的醫療隔離」,降級為用「社區司法監控」就管得住?
- 支持系統的在場:個案在外面有願意監督他的家屬,且其居住地必須完全避開過去的犯罪引誘情境(如兒童性侵犯之居住地周邊絕無學校、安親班)。
- 配套管束的銜接性:鑑定小組會評估,當個案出院後,配合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每日宵禁以及每週的警政突擊查訪,其再犯的空間是否已被壓縮到微乎其微。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符合「顯著降低」的法律定義。
總結鑑定小組的決策邏輯
實務上,這六個字的終極操作定義是:
\(\text{再犯危險顯著降低}=\text{誠實的動態量表低分}+\text{全無藉口的認罪}+\text{熟練的自制煞車計畫}+\text{可控的社區環境}\)
\(\text{再犯危險顯著降低}=\text{誠實的動態量表低分}+\text{全無藉口的認罪}+\text{熟練的自制煞車計畫}+\text{可控的社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