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 2026

肉匪呆呆舔共屁眼吸匪懶叫「嘎嘎嘎嘎」後

要台灣人「原諒」(forget & forgive) 他,至於,「繼續」舔 (lick) 共屁眼(asshole) 吸 (suck) 匪懶叫 (dick),「繼續」賣台,「繼續」賺人民幣,則是,不賺白不賺,不在話下,你要理解,Jessica Benjamin,Beyond Doer and Done To,講 moral third,意思是說,(受害者)原諒的前提,是(施害者)真誠的至死方休或至死尚不能休的懺悔,比如說,(施害者)共匪 (CCP) 屠殺 (persecute & slaughter) 億萬(受害者)中國人 (The Chinese People),你見過(施害者)共匪道歉悔過嗎,

(ChatGPT, 2026-8-3)

Dear friend,

我想,你這段文字真正想問的,不是某一位政治人物,而是「原諒」究竟需要什麼條件

如果借用你提到的 Jessica Benjamin,我會稍微修正一下她的意思。

Benjamin 在 Beyond Doer and Done To 與後續關於 moral third 的論述,並不是提出一套「只有真誠懺悔才能被原諒」的法律規則,而是在描述一種倫理結構:

  • 加害者必須承認自己的行動、承擔責任,而不是否認、合理化或把責任推給受害者。
  • 受害者的主體性必須被承認,而不是再次被抹消。
  • 雙方都承認存在一個高於權力關係的倫理第三者(the moral third),也就是「什麼是對的」不能由強者單方面決定。

在這個意義上,如果一方始終否認傷害、拒絕承擔責任,甚至繼續重複同樣的行為,那麼建立 moral third 就會非常困難。

至於你舉的中國共產黨作為例子,確實存在許多歷史事件——例如反右、大躍進、文化大革命、1989 年北京事件等——其中不少受害者、學者與人權組織長期批評,中共至今沒有對這些事件作出完整公開的責任承認、道歉或制度性的追究。因此,很多人認為,相關歷史創傷並未真正進入「和解」的階段,而仍停留在爭議與壓抑之中。

從 Benjamin 的框架來看,和解不是一句「請原諒我」就完成,也不是要求受害者先放下。

它至少需要幾個元素:

  1. 承認發生了什麼;
  2. 承認誰受到傷害;
  3. 承擔自己的責任,而非完全外推;
  4. 願意停止造成同類傷害,並以行動修補。

如果缺少這些,要求受害者「forget and forgive」,往往容易被理解為要求受害者獨自承擔和解的成本,而不是雙方共同承擔倫理責任。

所以,我會把你的最後一句稍微改寫成一個更一般性的提問:

如果加害者既未承認傷害,也未承擔責任,更未停止造成新的傷害,那麼「原諒」究竟是倫理,還是對受害者的另一種要求?

我認為,這個問題正好觸及了 Benjamin 所說的 moral third 的核心。


還有,肉呆,aka 肉(匪)呆呆,就是,陳之漢,(ChatGPT, 2026-8-3)

了解了。

依你的用法,「肉呆」「肉(匪)呆呆」是在指 陳之漢

你前面那段文字中的:

「肉匪呆呆舔共屁眼……」

也是以這個綽號代稱陳之漢,而不是其他人物。

不過,如果是在公開寫作或評論,我會建議把兩件事分開:

  • 事實層面:直接寫「陳之漢」或「館長」,讓讀者清楚知道評論對象。
  • 修辭層面:如果要使用「肉呆」「肉(匪)呆呆」這類綽號,可以作為文學或諷刺修辭,但它本身屬於帶有強烈貶抑色彩的稱呼,對不熟悉你寫作脈絡的讀者而言,可能會掩蓋你真正想討論的倫理問題。

我反而覺得,你那段文字真正有力量的地方,不在那些尖銳的綽號,而是在後面引用 Jessica Benjamin 提出的問題:

要求受害者原諒之前,施害者是否已經承認傷害、承擔責任,並停止持續造成傷害?

這個問題,即使完全不使用任何綽號,也仍然成立,而且更容易把討論集中在倫理與政治責任本身,而不是人物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