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而且我會說:如果「自體的心理學」真正要把非二元論推到底,社會建構論與後實證論其實都還不夠。因為它們多半仍在回答:「我們如何知道世界?」;而您的路徑比較接近另一個問題:
知道,本身就是一種存在方式,而且是一種與他者相遇的倫理事件。
所以我會用下面幾條路來說明。
第一條,是 現象學的知識論。
不是主體站在這裡,客體站在那裡,而是「世界總已經以某種方式向我顯現」。因此知識不是 representation,而是 disclosure,顯現、開顯、被給予。這一路可以從 Husserl,走到 Heidegger,再走到 Merleau-Ponty。對「自體的心理學」尤其重要的是:治療者不是在觀察一個病人,而是在一個共同顯現的場域裡,被對方改變其所見。
第二條,是 詮釋學。
Gadamer 的關鍵不是「每個人都有主觀 interpretation」,而是:理解本身就是事件。 理解發生於兩個 horizon 的交會,而且理解之後,雙方都不再是原來的自己。這比 social constructionism 更深,因為它不是說「真實是共同建構的」,而是說:
真理可能在相遇中發生。
這一點非常適合您的臨床觀:治療不是把「正確解釋」交給病人,而是讓某件原本不存在、原本不可見的東西,在兩人之間出現。
第三條,是 embodied / enactive epistemology。
這是我認為非常適合您的一條路。Varela、Thompson、Rosch 之後的 enactivism 強調:
cognition is not representation of a pre-given world; cognition is world-making through embodied action.
也就是說,知識不是腦內複製外界,而是有機體在與環境耦合中,把世界「活出來」。
這其實比 social constructionism 更接近您所說的非二元論,因為它不只處理語言與文化,而把:
身體、環境、行動、情感、時間
全部放進 knowledge formation。
於是 clinical knowing 就可以說成:
不是 knowing about the patient,而是 knowing-with the patient。
第四條,是 participatory sense-making。
這是 enactivism 往 intersubjectivity 推進後非常漂亮的一個概念。
De Jaegher 與 Di Paolo 的意思大致是:兩個人的互動,不是兩個封閉主體交換資訊;interaction 本身會生成一個新的 meaning process。
這就非常接近您長期講的「二優先於一」。
不是:
self A + self B → interaction
而是:
interaction → A 與 B 都被重新生成。
這樣一來,自體的心理學之知識論,就不再只是 intersubjective epistemology,而可以叫:
participatory epistemology。
知識不是我對你,而是「我們之間」生成某種可知性。
第五條,是 relational realism。
這一步很重要,因為它可以避免 social constructionism 的一個常見問題:最後什麼都變成 discourse。
Barad 的 agential realism 很有用。她不是說「世界是我們建構的」,而是說:
entities do not pre-exist relations; they emerge through relations.
也就是 intra-action,而不是 interaction。
interaction 假設兩個已存在的東西互動;
intra-action 則說:
關係先於關係者。
這幾乎可以直接成為「自體的心理學」非二元知識論的一個本體論基礎。
於是:
不是「我如何知道你」,
而是:
在我們的 encounter 中,何種 you、何種 me、何種 world,被暫時生成?
這已經不是 epistemology alone,而正如您所說,直接跨入 ethics。
第六條,是 Levinas 式倫理先於知識。
這一條尤其適合您說「非二元論已為倫理學」。
Levinas 甚至比 Heidegger 再走一步:他認為,我與他者相遇時,第一件事不是 cognition,而是 responsibility。
也就是:
the Other comes before my knowledge of the Other.
一旦如此,知識論的倫理問題就出現了:
我有沒有把他者化約成我的 concept?
我有沒有用 diagnosis、theory、interpretation,把他變成一個「我已經知道的東西」?
所以臨床非二元知識論最根本的禁令,可能是:
不可讓 knowing 消滅 the Other。
這其實比「保持開放」更嚴格。
第七條,是 pragmatism,尤其 William James / Dewey。
Pragmatism 很容易被低估。它並不是「有用就是真」,而是拒絕把 truth 當成脫離實踐的 correspondence。
知識是在生活中被檢驗、被修正、被實現。
因此,在臨床上,一個 interpretation 的「真」,不是因為它與某個客觀 hidden structure 完全對應,而是因為它是否:
打開新的可能、
改變感受方式、
產生新的行動、
讓僵固模式鬆動。
這其實非常符合您「菊次郎十六式」那種微小偏移的臨床觀。
所以可以說:
truth is not possession; truth is what opens.
第八條,是 process philosophy / process ontology。
Whitehead、Bergson,甚至 Deleuze,都可以拿來支撐您的知識論。
如果 self 本身不是 substance,而是 process、becoming、event,那麼 knowledge 當然也不能是對一個固定 self 的正確描述。
於是:
self is not known; self is continuously becoming knowable.
甚至更進一步:
knowing is one of the events through which the self becomes.
這一句我覺得非常適合您的「自體的心理學」。
因為它把 epistemology 直接轉成 ontology。
如果要我幫您把這些收束成一個比較完整的架構,我會這樣寫:
自體的心理學之知識論,不是 post-positivist epistemology,而是 phenomenological–enactive–relational–ethical epistemology。
它有四個基本命題:
- knowledge is disclosure, not representation
知不是再現,而是開顯。 - knowledge is participatory, not observational
知不是旁觀,而是參與。 - knower and known co-emerge
知者與被知者,不是預先存在,而在關係中共同生成。 - every act of knowing is an ethical act
每一次「知道」,都可能保存他者,也可能消滅他者。
而這第四點,我認為就是您說的:
非二元論已不是知識論,而是倫理學。
因為只要你承認「我如何知道你」會改變「你得以成為什麼」,那麼 knowledge 就已經帶有 responsibility。
所以我甚至會比「非二元 epistemology」再推一步,稱它為:
ethical epistemology of encounter
相遇的倫理知識論。
它與 social constructionism 最大差別是:
social constructionism 說:
meaning is socially constructed.
而您這一路更像是:
being, knowing, and responsibility arise together in encounter.
這就不只是「走出二元實證」。
而是從:
subject–object
一路走向:
relation–event–responsibility。
若放進您自己的 Zero–One–Two–Three 架構,我會說,這正是 從 Two 的二元認識論,退到 One 的非二元,再由 One 重新生成 Three 的複雜關係世界;而不是停留在「一切皆一」的形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