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5, 2021

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的書寫

(1) 首先你要理解 這份報告是事後的推論 意思是說 甚至不是現場的推論
(2) 書寫的時間 通常是案發後一年半載
(3) 如果被告在案發前後 不曾就醫 那就只能憑藉被告陳述 判斷案發前後 案發當時 他是處在什麼狀態
(4) 精神狀態檢查 絕大部份 是病人主觀陳述
(5) 比如說 他說他有幻聽 他就有幻聽
(6) 影響鑑定報告書寫的因素包括 距離案發已久 鑑定之時 他已被羈押 已服藥治療一段時日 高明的律師極可能教他怎麼應答 對他最有利 
(7) 以前鑑定報告的結論 分為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未達精神耗弱
(8) 現在用辭不同 但意思仍同
(9) 心神喪失 表示被告無行為判斷能力 法官如採這個結論 被告無罪 頂多強制就醫
(10) 精神耗弱 表示被告行為判斷能力受症狀影響 只有部份能力 法官如採這個結論 被告有罪 但會判輕一點 亦應強制就醫
(11) 未達精神耗弱 則表示被告行為判斷能力一如常人 法官如採這個結論 被告有罪 不會減刑
(12) 書寫鑑定報告者 須知其筆為「吏筆」 意思是說 是判生死之筆
(13) 握著這支筆 我認為他應該 下結論前 沈吟良久 抽掉半包菸
(14) 易引起爭議的例子包括 你判他心神喪失 檢察官會拿出案發後不久 他就被逮捕的第一份筆錄 那份筆錄 通常交代作案過程 清清楚楚 沒有語無倫次 檢察官會說 「你看過這份筆錄嗎? 你認為作得出這樣的筆錄 他是心神喪失嗎?」
(15) 也包括 書寫報告者被質疑其結論的時候 通常會堅持己見 比如說 堅持未達耗弱 「因為案發前 被告曾去買了作案工具 是有計畫之舉 所以未達耗弱」結果 果然被判死刑
(16) 書寫報告者須知 這是「司法」加上「精神醫學」的報告 被告是「犯案的病人」不是「普通臨床的病人」 而犯案另一方是受害者 如果你堅持判心神喪失 則量刑難為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 公義何在 情何以堪 
(17) 遇難決 判精神耗弱 應是比較恰當的結論 這不是鄉愿 這裡不須意氣用事 因為你須理解 你的結論 畢竟是奠基於事後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