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你指出了這個定義裡,最需要追問的地方。「差異」本來就會存在;把它稱為「雜訊」,已經加入了一個規範判斷:這種差異不應影響此刻的結果。我先前那句「不應存在的判斷差異」,說得太快了。
每個人的知識架構、生活經驗、感受能力不同,自然會看見不同事物。即使面對同一份資料,資料的意義也未必相同:有人聽見羞恥,有人聽見憤怒,有人聽見求救。這些差異可能是理解的資源,而不是理解的缺陷。
《Noise》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另一個層次:當某些人受託執行同一項制度任務,依照共同標準判斷時,結果是否應該因「碰巧由誰承辦」而大幅改變?例如同樣符合資格的申請者,不應只因遇到比較嚴苛的承辦人,就失去給付。此處要求一致,有其公平理由。
所以,我們至少要區分:
但這個區分也不能一次完成。因為什麼算「同樣的案件」、哪些差異與判斷有關,本身就需要判斷。一位醫師認為重要的生活史,另一位可能當成無關資料;若制度先把它排除,之後再宣布大家已經一致,並不能證明判斷變好了。
因此,你的追問把問題推得更深:雜訊不是差異本身的固有屬性,而是差異與某項任務、某套標準之間的關係。要稱某種差異為雜訊,必須先交代:我們在判斷什麼?為何要求一致?這套標準是否合理?它排除了什麼?
我會把先前的定義修改為:
雜訊,是在某項判斷任務中,缺乏充分理由、卻影響結果的變異。
這仍然可以爭論,但至少把「理由」留在場上。你的提醒尤其適用於心理治療:我們應當檢查自己的任意性,同時也必須容許同行者,使我們原有的知識架構發生改變。否則,所謂消除雜訊,很可能連尚未被我們理解的聲音,也一起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