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October 7, 2026

如果雜訊 (noise) 的定義是,「不應存在的判斷差異」,那麼,這個「判斷差異」,緣何而至?意思是說,每個人,各有其不同,知識架構,生活經驗,此「判斷差異」,豈不理應存在?(ChatGPT, 2026-10-7)

 是的,你指出了這個定義裡,最需要追問的地方。「差異」本來就會存在;把它稱為「雜訊」,已經加入了一個規範判斷:這種差異不應影響此刻的結果。我先前那句「不應存在的判斷差異」,說得太快了。

每個人的知識架構、生活經驗、感受能力不同,自然會看見不同事物。即使面對同一份資料,資料的意義也未必相同:有人聽見羞恥,有人聽見憤怒,有人聽見求救。這些差異可能是理解的資源,而不是理解的缺陷。

《Noise》的問題,主要出現在另一個層次:當某些人受託執行同一項制度任務,依照共同標準判斷時,結果是否應該因「碰巧由誰承辦」而大幅改變?例如同樣符合資格的申請者,不應只因遇到比較嚴苛的承辦人,就失去給付。此處要求一致,有其公平理由。

所以,我們至少要區分:

差異所在 差異可能意味著什麼
看見、聽見與理解 不同經驗揭露了事物的不同面向
依共同標準分配權利、負擔或處罰 個人差異可能造成任意待遇

但這個區分也不能一次完成。因為什麼算「同樣的案件」、哪些差異與判斷有關,本身就需要判斷。一位醫師認為重要的生活史,另一位可能當成無關資料;若制度先把它排除,之後再宣布大家已經一致,並不能證明判斷變好了。

因此,你的追問把問題推得更深:雜訊不是差異本身的固有屬性,而是差異與某項任務、某套標準之間的關係。要稱某種差異為雜訊,必須先交代:我們在判斷什麼?為何要求一致?這套標準是否合理?它排除了什麼?

我會把先前的定義修改為:

雜訊,是在某項判斷任務中,缺乏充分理由、卻影響結果的變異。

這仍然可以爭論,但至少把「理由」留在場上。你的提醒尤其適用於心理治療:我們應當檢查自己的任意性,同時也必須容許同行者,使我們原有的知識架構發生改變。否則,所謂消除雜訊,很可能連尚未被我們理解的聲音,也一起消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