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熟諳工具理性,是成功人生的必要條件,
所謂的必要條件 (Necessary Condition)、充分條件 (Sufficient Condition),是用來表達命題A和命題B兩者關係的詞彙。 當命題B要有命題A才會成立時,我們就會說「命題A是命題B的必要條件」;而只要有命題A,就足以讓命題B成立時,我們就會說「命題A是命題B的充分條件」。 以「若A則B 」這個條件句而言,A是B的充分條件,B是A的必要條件。
充分必要條件簡稱為充要條件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在邏輯學中: 當命題「若P則Q」為真時,P稱為Q的充分條件,Q稱為P的必要條件。 因此: 當命題「若P則Q」與「若Q則P」皆為真時,P是Q的充分必要條件,同時,Q也是P的充分必要條件。
See also
必要條件定義是「有之不必然,無之必不然」。在邏輯的語句「若A則B」中,A為前項,B為後項,如果B為A的必要條件,那麼:有B不一定有A,但無B則一定無A。也就是說,不能滿足B的條件,一定不能滿足A的條件;而能滿足B的條件,不一定就能滿足A的條件。例如,「學生」是「大學生」的必要條件。因為,滿足「學生」的條件,不一定能滿足「大學生」的條件,中小學的學生也是「學生」;但假如不是「學生」,則一定不是「大學生」。邏輯上,如果「p→q」是一真的語句,則說q是p的必要條件。實際上,如果p是q的充分條件,則q一定是p的必要條件。
針對某一概念的分析,經常由探究該概念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開始。以懲罰為例,一個行動如果是真正的懲罰,而不是報復、施虐或恐嚇等,則需要滿足如下的條件:(1)施予處分,(2)由具適當權威的人執行,(3)受罰者感受到痛楚,(4)受罰者實際上曾犯錯。譬如說,一位法官任意對無辜者罰款,則該罰款的處分並非懲罰,因為沒有滿足第四條件。再如,一個竊盜者被路人看到,並被追打,這位路人也不能說是懲罰該竊盜者,因路人並不具適當權威(第二條件)。簡單來說,上述的四個條件,可視為懲罰的必要條件。
此外,這四個條件如果整合在一起運用,則可以視為懲罰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當某一行動完全符合這四個條件時,可以有充分理由說它是懲罰。但是,對於一個概念的分析,其充分條件通常很難確定,不像必要條件容易掌握。像是「理解」可以作為受過教育的必要條件,但要作為受過教育的充分條件,就不夠充分。因為理解可能是瑣碎或機械式的只知其然,理解的內容也可能是負面的(如知道傷害人的各種方式,縱然這種理解日益複雜,也很難說是教育)。至於上述懲罰的例子,雖然具有該四項條件的結合,仍可以懷疑其作為懲罰的充分條件。譬如說,有位法官在路上遇見並追打一竊盜的人,這行動本身,雖然與上述建議的四項條件完全符合,也不能視其為懲罰,最少還要另加一個條件,即處分必須根據已有的規定或法令,以免行動變相為「私刑」,而不是真的懲罰。
針對某一概念的分析,經常由探究該概念的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開始。以懲罰為例,一個行動如果是真正的懲罰,而不是報復、施虐或恐嚇等,則需要滿足如下的條件:(1)施予處分,(2)由具適當權威的人執行,(3)受罰者感受到痛楚,(4)受罰者實際上曾犯錯。譬如說,一位法官任意對無辜者罰款,則該罰款的處分並非懲罰,因為沒有滿足第四條件。再如,一個竊盜者被路人看到,並被追打,這位路人也不能說是懲罰該竊盜者,因路人並不具適當權威(第二條件)。簡單來說,上述的四個條件,可視為懲罰的必要條件。
此外,這四個條件如果整合在一起運用,則可以視為懲罰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當某一行動完全符合這四個條件時,可以有充分理由說它是懲罰。但是,對於一個概念的分析,其充分條件通常很難確定,不像必要條件容易掌握。像是「理解」可以作為受過教育的必要條件,但要作為受過教育的充分條件,就不夠充分。因為理解可能是瑣碎或機械式的只知其然,理解的內容也可能是負面的(如知道傷害人的各種方式,縱然這種理解日益複雜,也很難說是教育)。至於上述懲罰的例子,雖然具有該四項條件的結合,仍可以懷疑其作為懲罰的充分條件。譬如說,有位法官在路上遇見並追打一竊盜的人,這行動本身,雖然與上述建議的四項條件完全符合,也不能視其為懲罰,最少還要另加一個條件,即處分必須根據已有的規定或法令,以免行動變相為「私刑」,而不是真的懲罰。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BF%85%E8%A6%81%E6%A2%9D%E4%BB%B6&search=%E5%BF%85%E8%A6%81%E6%A2%9D%E4%BB%B6
充分條件的定義為「有之必然,無之不必然」。在邏輯的條件語句「若A則B」中,A為前項,B為後項,如果A為B的充分條件,那麼:有A一定有B,但無A則不一定無B。也就是說,能夠滿足A的條件,一定能滿足B的條件;而不能滿足A的條件,則不一定不能滿足B的條件。例如,「大學生」是「學生」的充分條件。因為滿足「大學生」的條件,一定也能滿足「學生」的條件;但假如不是「大學生」,則不一定不是「學生」,也可能是「中學生」。邏輯上,如果「P→Q」是一真的語句,別說p是q的充分條件。實際上,如果p是q的充分條件,則q一定也是p的必要條件。
此外,將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合併,即成為充分必要條件(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或簡稱充要條件。充要條件之定義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即有A一定有B,並且無A則一定無B。也就是說,凡能夠滿足A的條件,一定也能滿足B的條件;而凡不能滿足A的條件,也一定不能滿足B的條件。這時,A實際上等於B。例如,「等邊三角形」與「等角三角形」互為充要條件。
西方哲學自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以來,喜採「定義」的方式來分析概念或文字的使用規則。當代的教育分析哲學家,在分析特定概念時,也經常由探究該概念的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開始。其中,較易達成的是找出概念的邏輯必要條件,又稱作「弱勢定義」(weak sense),即使用另一語詞來表達原概念的必要特徵(參見「必要條件」中懲罰的分析)。另一方面,概念也有「強勢意義」(strong sense)定義,即描述概念的邏輯充分必要條件。然而這種嚴格的定義,僅存在於人為的符號系統如幾何和邏輯中。由於教育之概念對象是日常語言,其分析活動較多從概念的邏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或充分必要條件著手。不過,這種概念分析活動也並不容易找著概念的一個或一組確切的邏輯必要條件。
此外,將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合併,即成為充分必要條件(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或簡稱充要條件。充要條件之定義為「有之必然,無之必不然」。即有A一定有B,並且無A則一定無B。也就是說,凡能夠滿足A的條件,一定也能滿足B的條件;而凡不能滿足A的條件,也一定不能滿足B的條件。這時,A實際上等於B。例如,「等邊三角形」與「等角三角形」互為充要條件。
西方哲學自蘇格拉底(Socrates, 470~399 B.C.)以來,喜採「定義」的方式來分析概念或文字的使用規則。當代的教育分析哲學家,在分析特定概念時,也經常由探究該概念的充分條件與必要條件開始。其中,較易達成的是找出概念的邏輯必要條件,又稱作「弱勢定義」(weak sense),即使用另一語詞來表達原概念的必要特徵(參見「必要條件」中懲罰的分析)。另一方面,概念也有「強勢意義」(strong sense)定義,即描述概念的邏輯充分必要條件。然而這種嚴格的定義,僅存在於人為的符號系統如幾何和邏輯中。由於教育之概念對象是日常語言,其分析活動較多從概念的邏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或充分必要條件著手。不過,這種概念分析活動也並不容易找著概念的一個或一組確切的邏輯必要條件。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5%85%85%E5%88%86%E6%A2%9D%E4%BB%B6
你要理解,活至七十,我尚不知,二加三等於多少,怎麼過馬路,怎麼進無人商店買東西,怎麼發射超高音速導彈,擊沉遼寧號山東號福建號,
意思是說,學習工具理性,於我,就順序而言,是最後 (尚未) 發生的事,
簡單講,我之為我,渾淪矣,非工具,亦非理性,
這是為什麼 D 說,汝苟活至今,實是奇蹟,
有趣的是,唯其不知,工具理性為何,方可治療,工具理性,
至此,你終於覺悟,心理治療,果然問道於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