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侵害加害人的矯治,現代司法心理學普遍不採用傳統的「單一談話治療」,而是以認知行為治療(CBT)、再犯預防模式(RP)以及符合風險-需要-回應原則(RNR Model)的實證處遇為核心。 [1, 2, 3, 4]
針對前述 Groth 的三大動機類型,以及臨床上常見的兒童型犯案者,其詳細的心理治療與特殊矯治方式如下:
一、 權力型加害人(Power Rapist)之處遇
這類個案的犯罪核心是「控制感、支配慾與低自尊」。治療重點在於重建內心安全感,並打破其錯誤的「男性雄風」與「權力支配」認知。 [1]
- 認知重構(Cognitive Restructuring):
- 目標:修正「物化女性」與「受害者反抗表示害羞/欲拒迎還」等認知扭曲。
- 作法:透過團體治療,強制其檢視犯案當下的想法,挑戰其透過傷害他人來證明自我價值的扭曲邏輯。 [1]
- 自信與人際技巧訓練(Assertiveness Training):
- 目標:解決其在現實生活中人際無能、退縮、自卑的問題。
- 作法:教導如何進行「健康的溝通」,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以正當方式表達需求,降低在現實受挫後轉向弱者尋求權力補償的動機。 [1]
- 同理心與受害者覺知訓練(Victim Empathy):
- 目標:打破其「我只是摸一下、沒有傷害她」的去責任化藉口。
- 作法:閱讀受害者自白、觀看相關紀錄片,並進行角色扮演(Role-play),強迫個案從受害者的角度感受恐懼與創傷,進而產生愧疚感。 [1]
二、 憤怒型加害人(Anger Rapist)之處遇
- 憤怒管理與情緒調節訓練(Anger Management):
- 心理動力探索與情感宣洩:
- 壓力因應策略與問題解決:
- 目標:提升個案耐受挫折的能力。
- 作法:演練失業、失戀、人際衝突時的具體因應步驟,避免個案在面臨生活壓力時再度失控。 [1]
三、 虐待型加害人(Sadistic Rapist)之處遇
- 行為生物治療(Behavioral Conditioning):
- 目標:降低或消退對凌虐、暴力的性喚起。
- 作法:在臨床環境下實施自慰再制約法(Masturbatory Satiation)或厭惡療法(Aversion Therapy)。例如:當個案出現施虐幻想時,立刻給予生理上的厭惡刺激(如聞極難聞的氨氣),以弱化施虐與快感的連結。 [1]
- 藥物輔助治療(Chemical Castration / 抗雄性激素):
- 目標:直接降低其生理上的強烈性衝動。
- 作法:對於此類高危險群,通常需要精神科醫師配合,施予抗雄性激素(如 Medroxyprogesterone Acetate)或特定精神藥物,從生理上限制作為犯案動力的性驅力,以此爭取心理治療介入的空間。
- 嚴格的監控與再犯預防(RP Model):
四、 補充:兒童性侵害犯(Pedophilic Offender)之處遇
- 自慰再制約與性偏好導正:引導個案在自慰時,必須從兒童幻想轉換為「具合法年齡的成人幻想」才能射精,重新建立健康的性刺激反應。 [1]
- 修正錯誤認知(Cognitive Distortions):打破諸如「孩子也喜歡這樣、我是在教導他、他沒有反抗就是答應」等嚴重去責任化的合理化藉口。
- 社交距離與情境管理:強制進行生活環境重組,規定其不得從事教職、安親班、或前往公園、校園等兒童聚集處,杜絕外在誘因(High-risk situations)。 []
核心矯治評估指標:再犯預防模式(RP)
不論哪一種類型,在結案評估前,加害人都必須在治療團體中完成自己的「個人安全計畫(Safety Plan)」。這包含: [1]
- 清楚列出自己的再犯危險因子(如:喝酒、深夜遊蕩、特定的性幻想)。
- 列出當危險因子出現時,具體的因應阻斷策略(如:立刻打給觀護人、前往心理諮商所)。
- 建立社區支持網絡(家屬監督、定期回診)。 [1]
如果想知道更多實務運作,我們可以繼續討論:
- 台灣目前在監獄與社區施行的「刑後強制治療」與「電子腳鐐」實務?
- 心理師在評估加害人是否能「成功結案」時,使用哪些科學評估量表(如 Static-9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