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9, 2026

sexual offenders 的分類 (2026-8-12)

 性侵害與性犯罪加害人(Sexual Offenders)在犯罪學與心理學中最經典的分類,是由學者 Groth(1979) 依據犯罪動機與心理功能所提出的三大類型:權力型憤怒型虐待型。此外,亦常依被害人年齡再犯危險程度進行區分。 [1, 2, 3]

依心理動機與行為模式分類(Groth分型)
  • 權力型(Power Rapist)
    • 動機:透過控制、支配與征服被害人,來彌補內心的不安全感與自我價值不足感(非為了生理性慾)。
    • 特徵:多為預謀犯案;使用適當的武力或威脅來制服對方,通常不以殺人或過度殘害為目標。 [1234]
  • 憤怒型(Anger Rapist)
    • 動機:發洩心中的憤怒、敵意或對生活挫折的報復,將被害人視為代罪羔羊。
    • 特徵:多為衝動、無計畫的短暫攻擊;伴隨咒罵、侮辱及嚴重的身體暴力。 [12]
  • 虐待型(Sadistic Rapist)
    • 動機:將性與暴力結合,從被害人的痛苦與折磨中獲得病態的性興奮與快感。
    • 特徵:手法往往極度兇殘且具高度計畫性。 [12]

依被害人年齡與對象關係分類
  • 成人強暴犯:針對青春期或成年被害人。
  • 兒童性侵害犯:針對未達青春期之兒童。
  • 亂倫犯(Incest Offender):加害人與被害人具備家族血親或姻親亂倫關係。 [13]

依再犯危險評估分類(社區處遇與監管)
  • 低危險群
  • 中低危險群
  • 中高危險群
  • 高危險群(包含高危險連續性罪犯/性暴力掠奪者 SVP)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