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與性犯罪加害人(Sexual Offenders)在犯罪學與心理學中最經典的分類,是由學者 Groth(1979) 依據犯罪動機與心理功能所提出的三大類型:權力型、憤怒型與虐待型。此外,亦常依被害人年齡或再犯危險程度進行區分。 [1, 2, 3]
依心理動機與行為模式分類(Groth分型)
- 權力型(Power Rapist)
- 動機:透過控制、支配與征服被害人,來彌補內心的不安全感與自我價值不足感(非為了生理性慾)。
- 特徵:多為預謀犯案;使用適當的武力或威脅來制服對方,通常不以殺人或過度殘害為目標。 [1, 2, 3, 4]
- 憤怒型(Anger Rapist)
- 動機:發洩心中的憤怒、敵意或對生活挫折的報復,將被害人視為代罪羔羊。
- 特徵:多為衝動、無計畫的短暫攻擊;伴隨咒罵、侮辱及嚴重的身體暴力。 [1, 2]
- 虐待型(Sadistic Rapist)
- 動機:將性與暴力結合,從被害人的痛苦與折磨中獲得病態的性興奮與快感。
- 特徵:手法往往極度兇殘且具高度計畫性。 [1, 2]
- 成人強暴犯:針對青春期或成年被害人。
- 兒童性侵害犯:針對未達青春期之兒童。
- 亂倫犯(Incest Offender):加害人與被害人具備家族血親或姻親亂倫關係。 [1, 3]
- 低危險群
- 中低危險群
- 中高危險群
- 高危險群(包含高危險連續性罪犯/性暴力掠奪者 SVP)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