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心理與性侵害處遇實務中,加害人將心理動力學的「童年創傷、心理退行、我也是受害者」轉化為法庭上的「減刑防禦策略」(即企圖適用刑法第 19 條責任能力減輕之規定),是心理師、檢察官與法官高度警惕的現象。
為了防止個案將心理探索變成「脫罪藉口」,臨床心理師在撰寫評估報告、法庭作證以及諮商晤談時,會運用以下四道專業與法律防線進行嚴格阻絕:
一、 關鍵分野:「原因與責任」的切割(切斷法律因果鏈)
心理師在撰寫鑑定報告或法庭作證時,會採用司法心理學的核心鐵律:「解釋犯罪的心理動機,不等於免除其法律責任」。
- 說明「病因」,而非說明「無罪」:
心理師會明確在報告中論述:「童年受創與退行機制,僅能解釋個案內部性心理發展的『脆弱性(Vulnerability)』與『動犯機轉』。然而,這與其犯案當下是否具備『辨識行為違法』與『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責任能力,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層次。」 - 指出個案具備「自由意志與選擇能力」:
報告會強調,個案在犯案過程中具備高度的計畫性、隱蔽性與避險行為(例如:挑選無人處、威脅恐嚇被害人不得張揚、毀滅證據)。這些具體行為實證了個案在犯案當下「理智完全清醒」,其控制力並未因退行而喪失,徹底封殺其意圖藉由「心理病理」開脫責任的空間。
二、 臨床晤談技術:強制落實「雙向課責」
在諮商室內,如果個案開始滔滔不絕地用心理學術語為自己洗白(例如:「心理師,這就是你說的退行啊,我當時心裡就只是個孩子,我沒辦法控制自己」),心理師會立刻使用「課責性晤談(Accountability-focused Interviewing)」進行破防:
- 話術範例:
- 「阿明,我們探討你小時候受過的傷,是為了找出你現在的生病點,並治好它。但小時候傷害你的是別人,今天動手傷害這個無辜孩子的,是你自己。你的創傷,絕對不能成為你撕裂另一個孩子人生的正當理由。」
- 拒絕共謀(Refusing Collusion):
心理師會保持嚴格的專業界線,絕不同情、不迎合個案的自我被害者化。一旦發現個案有將創傷當作盾牌的傾向,會立刻暫停深度動力探索,將諮商主軸拉回認知行為的「罪責承認(Ownership of Offense)」。
三、 科學量表與測謊的「防制標籤化」交叉檢驗
高智商或具備心理學背景的個案,常會故意在晤談中「套用」退行或創傷的症狀。心理師會利用科學工具來驗證其「創傷的真實性」:
- 效度量尺(Validity Scales)偵測:
若個案在創傷相關量表或 MMPI-2 中,刻意放大、誇大自己的精神症狀(稱為「詐病/詐盲傾向」,F 量尺或 F-K 指標異常),心理師會在報告中直接加註:「個案具備高度策略性誇大病情之嫌,其所述之童年創傷症狀與臨床客觀觀察不符。」 - 測謊(Polygraph)核實:
針對個案宣稱的「我當時失控、我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等關鍵減刑說詞,直接列為司法測謊題目。一旦生理圖譜顯示說謊,法庭將完全不予採信其心理防衛說詞。
四、 強制轉銜機制:將「藉口」轉為「無限期隔離」的依據
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加害人如果聰明反被聰明誤,在法庭或評估小組面前過度強調自己「心理病得太重、有嚴重的退行與人格障礙、無法克制自己」,這項策略往往會引發他們意想不到的反效果:
- 引導法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
當個案強調自己「心智退行、無法自控」時,法官與評估小組不會因此放過他,反而會順理成章地認定:「該個案之內在心理結構具高度危險性,且缺乏自我控制力,高度符合刑法第 91-1 條之規定」。 - 代價更為慘烈:
這份宣稱自己病重的說詞,將直接成為法院裁定其在服刑期滿後,必須移送司法精神醫院接受「無限期延長(5+3+N)」刑後強制治療的強力鐵證。這等於是個案自己向法官證明「我還不能回歸社會」,在實務上形成了極大的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