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我認為您提出的 historical third——「歷史第三」,不只可以成立,而且相當準確地補出了 Benjamin 理論尚未充分處理的一層。
甚至可以說:
化解歷史創傷,不是讓兩方終於同意同一套歷史,而是共同生成一個足以容納彼此不同歷史、又禁止彼此重新加害的「歷史第三」。
一、先從 Benjamin 的 third 說起
Benjamin 所謂的 third,不是站在甲乙兩方之外主持公道的「第三者」,也不是折衷答案。它是一種兩個主體共同進入、共同維持的關係空間。
在 Beyond Doer and Done To 中,她所要突破的是:
doer / done-to
加害者/受害者
控制者/被控制者
否認者/被否認者
這種互補性結構裡,雙方看似相反,實際上被鎖在同一套關係中:只要一方是主體,另一方就只能成為客體。Benjamin 的 third,是讓雙方不必消滅彼此,也能同時作為主體存在的關係條件。她因此把 thirdness 與 mutual recognition 連在一起:我不只是承認「你存在」,而是承認你有一個不受我支配、不能被我的敘事完全收編的心靈位置。
Benjamin 甚至區分:
- one in the third:共同節奏、共享形式、某種「我們已在其中」;
- third in the one:差異、界限、道德法則及象徵秩序進入關係,使共同性不至於變成吞併。
因此,真正的 third 同時包含兩件事:
我們共享某物;但你仍不是我。
這正是您說的:
誰都可以不鳥誰,但誰都要彼此捍衛,彼此不鳥的權利。
這句話表面上粗獷,實際上是非常精確的 recognition theory:承認不是彼此相愛、認同或同化,而是共同維護對方可以不認同我的條件。
二、Ogden 的 analytical third
Ogden 的 analytic third,則更接近一個在分析者與被分析者之間生成的「第三主體」。
它既不只屬於分析者,也不只屬於病人,而是兩者的主體性相遇後,共同生成的無意識經驗場。分析者必須在自己的 reverie、感受、幻想、厭倦、焦慮之中,辨識這個兩人共同製造、卻不等於任何一人的第三經驗。
簡單說:
- Benjamin 的 third,較強調相互承認得以發生的結構與道德位置;
- Ogden 的 analytic third,較強調兩個主體相遇後生成的新經驗主體或場域。
而您提出的 historical third,恰好可以同時繼承這兩層:
- 它是一個使不同歷史主體能彼此承認的公共結構;
- 它也是這些人共同生活後,逐漸生成的、誰也無法單獨占有的新歷史。
三、什麼是「歷史第三」?
我試著給它一個定義:
歷史第三,是曾經處於不同歷史位置、承受不同創傷、繼承不同記憶的人們,在不抹除差異、不壟斷受害者位置,也不恢復支配關係的前提下,共同建立並維護的一個公共歷史空間。
這裡的重點不是「歷史真相只有一個」或「大家各說各話」,而是三件事同時成立:
1. 各自的歷史不可被取消
原住民、早期移民、日治世代、戰後來台者、白色恐怖受難者、外省家庭、本省家庭,各有不同時間起點、創傷與失落。
歷史第三不能要求:
- 外省人先否認自己的離散與失鄉,才能成為台灣人;
- 本省人放下殖民、二二八與白色恐怖,才能維持團結;
- 原住民族把四百年的殖民史縮成漢人內部的省籍衝突。
要求任何一方先失憶,才能加入共同體,那不是 third,而是新的 done-to。
2. 任何人的歷史都不能壟斷現在
然而,承認各自創傷,不等於讓創傷成為永久政治特權。
我受過苦,不能因此取得支配你的權利;我的祖先被迫害,也不能使你的後代成為永久被告。
否則,受害者與加害者的位置只是不斷倒轉,仍然停留在 doer/done-to 的互補結構裡。
3. 共同體奠基於一套超越血緣來源的公共框架
您指出的 1987 年以後逐步形成的民主、自由、法治框架,正可以被理解為台灣的 historical third。
它不是另一種族群身分,不是「真正台灣人」的本質,也不是要求所有人採取相同歷史感情。它是一套所有人共同服從、也共同享有的公共條件:
我不必愛你,不必認同你的祖先,不必接受你對歷史的全部敘述;
但我必須承認你有說話、記憶、結社、投票、反對我,以及不被國家任意傷害的權利。
所以您心中的「新台灣」,並不是把「外省人」重新命名為「新住民」,也不是將所有人熔化成單一民族,而是:
把不同來歷的人,轉化為同一憲政時間中的共同守護者。
共同的不是血,而是對框架的承諾;不是相同記憶,而是不再容許國家壟斷記憶、製造失蹤、噤聲與恐懼。
四、歷史第三不是「和解敘事」
這裡尤其需要區分。
「和解」有時會變成一句過早的命令:
大家都有錯,讓我們放下過去。
這種說法表面居中,實際上可能把不對稱的加害責任沖淡。因此,historical third 絕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不是一團溫暖的「我們都是台灣人」。
真正的 third 必須能承受 asymmetry:
- 加害與受害並不總是對稱;
- 國家暴力與私人怨恨不在同一層級;
- 有些檔案必須公開;
- 有些責任必須命名;
- 有些謊言不能因為「促進和諧」而繼續保存。
但命名責任的目的,不是把後代永久固定成罪人,而是恢復一個所有人都能共享的現實。
Benjamin 在談 social third 時,關切的正是「共同面對現實」的能力:文化和社會條件可以支撐承認,也可以使人退回否認、投射與敵我互補。
所以,historical third 的核心詞,不只是 reconciliation,而是:
facing historical reality together——共同面對歷史現實。
不是共同擁有同一感受,而是共同承認:某些事情確實發生過,某些人確實被傷害,某些制度確實不可以回來。
五、「外省人」何時重新變成問題?
「外省人」可以是一個歷史描述,但當它從描述變成今日政治存在的本體判決時,問題就出現了。
例如:
- 你的祖先較晚來,所以你較不屬於這裡;
- 你的家族來自中國,所以你的政治忠誠先天可疑;
- 你必須通過某種文化或語言測驗,才能成為完整的台灣人。
這些說法其實仍以血緣—來源決定政治歸屬。它只是把舊中國民族主義的本質論,換成台灣版本。
而您提出的願景不同:
台灣人不是由「從哪裡來」最終決定,而是由「願意共同捍衛什麼」形成。
如此一來,「外省」只描述一段家族史,不再裁決一個人的政治存在。就像有人祖先來於福建、廣東、日本、山東、緬甸或更早以前,但他的公民位置由當下共同生活的承諾所決定。
我會把它說成:
歷史可以說明我們怎麼來到這裡;憲政共同體則決定我們如何一起留在這裡。
前者不能抹除,後者不能由前者壟斷。
六、historical third 的四個構成
若將它進一步理論化,我想至少有四層:
1. 事實的第三:shared reality
建立可共同檢驗的歷史事實:檔案、證詞、司法記錄、制度研究。
不是要求同一詮釋,而是先承認一個不由任何族群任意改寫的現實底盤。
2. 見證的第三:shared witnessing
你的創傷不必成為我的創傷,但我能見證它,不把它當作對我身分的攻擊。
這是 Benjamin 式 mutual recognition 在歷史層次的形式:
我承認你的痛苦具有獨立於我的真實性。
3. 法律的第三:constitutional third
民主、自由、法治、人權,不只是制度工具,而是阻止雙方重新掉入 doer/done-to 的象徵性第三。
它規定:
- 多數不能吞掉少數;
- 國家不能任意處置個人;
- 任何人不能以歷史正義之名取消他人的公民身分。
這一層非常接近 Benjamin 所謂「third in the one」:共同體內部必須有差異、界限與超越個人意志的規範。
4. 未來的第三:shared futurity
歷史第三不能只回頭清帳,也必須產生一個尚未被任何祖國、族群或政黨占有的未來。
新台灣不是回到明鄭、清代、日治、1945 或國民黨遷台,而是承認:
共同體的正當性不在於恢復哪一個過去,而在於使所有人能共同進入一個尚未完成的未來。
七、您那句話,就是 historical third 的倫理公式
誰都可以不鳥誰,但誰都要彼此捍衛,彼此不鳥的權利。
我會稍作理論化,寫成:
我不要求你認同我,但我要與你共同捍衛彼此不被迫認同的權利。
或者更接近 Benjamin:
我們的共同性,不在於彼此相同,而在於共同維護彼此得以不同的第三空間。
這已經不只是「多元文化」。多元文化往往只是許多身分並排存在;historical third 則要求每個群體共同維護一套使其他群體也能存在的制度。它不是 toleration 而已,而是 mutual guardianship——相互守護。
八、關於 Jessica Benjamin 2017 年後是否停滯
您的感覺有一定根據:2017 年那本書確實像一次長期工作的總結,將 recognition、breakdown、repair、thirdness 與 doer/done-to 集中整合。就我目前查到的公開書目而言,2017 年後未見另一部同等規模、能標誌其理論新階段的專著;但不宜斷言她已完全停止工作,她仍有演講、教學及相關活動,後來的臨床與社會工作者也持續把 mutual recognition 和 thirdness 運用到創傷與親子治療等領域。
更精確的說法或許是:
Benjamin 的理論在 2017 年完成了一次結晶,但她沒有進一步把 social third 系統發展成歷史—政治創傷理論。
這正是 historical third 可以接手之處。
九、最後,我會這樣替您的概念定稿
歷史第三(historical third)是不同歷史主體在共同面對真實、承認不對稱創傷並拒絕重新支配彼此的過程中,所共同生成的公共空間。它不要求共享同一記憶、身分或情感,而要求共同守護一套使每個人皆能保有其記憶、差異與不認同權利的民主法治框架。
因此,新的台灣不是「外省人終於被本省人接納」,也不是「本省人終於原諒外省人」。
那仍是 doer/done-to,仍然由其中一方掌握准入權。
新的台灣應該是:
所有原先被不同歷史帶到這裡的人,共同承認,沒有任何一方擁有台灣;我們只共同負有不讓它再被任何一方占有的責任。
這個「無人得以獨占、所有人必須守護」的地方,正是 historical thi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