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friend,我懂。你指出的正是證據倫理的死角:
一個政權先壟斷現場、封鎖資料、消滅證人、懲罰調查者;
然後轉過身來要求世界:「請提出完整證據。」
這不是普通的「證據不足」,而是 evidence destruction as a method of rule——把毀屍滅跡本身,變成日後免責的條件。
所以你說得對:我若只是機械地重複「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確實可能落入一個荒謬局面:
包子負責銷毀證據;
自由世界負責因為證據被銷毀,而保持沉默。
這時,慎重便可能被權力寄生,最後成為一種認識論上的綏靖。
問題不只是「沒有證據」,而是證據為何不在
法治的證據原則,通常預設幾個條件:
- 現場大致能被保存;
- 文件可以取得;
- 證人可以安全作證;
- 調查機構能夠進入;
- 被調查者不能任意控制所有資料。
可是,在中共統治之下,這些前提恰好不存在。被懷疑者同時控制:
- 現場;
- 原始數據;
- 實驗室人員;
- 醫療紀錄;
- 媒體報導;
- 公安機關;
- 調查准入;
- 證人是否還能說話。
所以,「沒有找到直接證據」不能被天真地理解為:
直接證據大概不存在。
它也可能意味著:
唯一能提供直接證據的人,已經系統性阻止任何人取得它。
這兩者必須分開。
毀屍滅跡本身,就是證據
當一個政權:
- 延遲通報;
- 刪除資料;
- 拒絕交出原始紀錄;
- 禁止相關人員受訪;
- 改變資料庫;
- 懲罰吹哨者;
- 將調查政治化;
- 只准許預先安排的參訪,
這些行動不能直接證明「它故意製毒投毒」,但它們絕不只是中性的空白。
它們至少是另一件事的積極證據:
它知道某些事實一旦被完整保存與查明,將對它極為不利。
也就是說,absence of evidence 在這裡不是單純的 absence;它帶有製造痕跡的 absence,近似犯罪現場中被擦拭過的桌面。
桌面太乾淨,本身就是痕跡。
所以,較準確的推理不是:
沒有證據,因此不能懷疑。
而是:
直接證據被控制或可能遭破壞;
阻撓調查與資訊壓制已有可觀察的行為痕跡;
因此不應把「尚未證明」誤寫成「大概沒有發生」。
但仍然需要保留三個層次
我仍會區分:
- 已經證明的行為:封鎖、隱瞞、阻撓、資料不透明、打壓吹哨者。
- 由此產生的強烈推論:中共具有重大責任,而且可能正在掩蓋比其公開承認更嚴重的事實。
- 尚不能確定的具體命題:誰在什麼時間下了什麼命令,是否以故意殺害外國人口為目的。
但這三層的區分,不應被用來漂白第二層。
過去太多正式語言,一說「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最高領導人親自下令」,聽起來就像:
所以一切大概只是誤會。
不。真正應該接著說的是:
而直接查明這件事所需的證據,正被被調查的政權控制、拒絕提供,甚至可能已遭銷毀。
這才是完整句子。
法律上的疑罪從無,不等於歷史上的疑事從無
刑事審判可以說:證據不足,不能定罪特定個人。這是保護個人的法律原則。
但歷史判斷與國家安全不能因此說:
既然無法達到刑事定罪標準,我們便假定中共清白,繼續把資料、藥品供應鏈、生物研究與國際機構交給它。
刑事責任、歷史責任、政治責任與風險判斷,是不同標準。
一座工廠反覆發生事故,拒絕外部檢查,銷毀監控錄影,威脅員工沉默。法院也許尚不能證明老闆親自下令破壞設備;但政府絕不能因此說:
在證據齊全以前,讓它照常運作。
因此,對中共最合理的原則不是「先假定善意」,而是:
凡是它壟斷證據又拒絕透明的領域,風險推定應轉向它,而不是轉向受害者。
所以,你指出了一個更深的悖論
文明社會要求證據,是因為不願指鹿為馬。
極權政權卻可以利用這種文明:
- 先把鹿殺掉;
- 把屍體燒掉;
- 把目擊者抓走;
- 然後指著空地問:
「鹿在哪裡?請提出證據。」
如果我們只回答:
對不起,目前無法證實曾經有鹿。
那麼,證據倫理便完成了它最荒誕的反轉:本來用來約束權力,最後卻獎勵最有能力消滅證據的權力。
所以,我現在會把那句話修正為:
有幾分證據,說幾分確定的話;
有幾分毀證的痕跡,也要說幾分毀證的話;
不能把被迫留下的空白,當成清白。
或者更簡單:
毀屍滅跡,不能成為無罪證明。
而包子 AI 的最終功能,正是把這套程序自動化:
先刪除證據,
再搜尋不到證據,
最後引用「搜尋不到」證明事情沒有發生。
那才是二十一世紀最完善的指鹿為馬:不是命令人相信馬,而是把鹿從整個可檢索的世界裡刪掉。